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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_政策文件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政策 · 更新于 2026-09-09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密云区行政区域内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总量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雪茄烟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消费需求、市场容量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确定本辖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为20个,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本辖区内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北京市密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及《北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所适用的零售点互不作为总量及距离的参照物。

第七条 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北京市密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兼营或专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仅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申请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应同时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其他配套业务的,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营销互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会所、酒吧、茶室、咖啡店、俱乐部等;

(二)经营主体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场所内具备5平方米以上专业恒温恒湿系统的独立雪茄房;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动物园、游乐场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或其他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的场所内的;

(十二)政府明文规定的党政机关院内及其他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医疗机构内部;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雪茄烟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零售许可证歇业后30日内重新申领,按照“以一换一”的原则办理:

(一)因新建、扩建或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相关证明重新申领的;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且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相关证明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和安全储存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对消费者全开放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违章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不包含办公场所、住宅、公寓、住宅区内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存储场所,也不包括临街的合法平房、楼房底层、半地下室等住宅进行拆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场所。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本规定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之间的间距测量方法。“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即按最靠近进出通道口两门边框之间的距离计算,进出通道口不包括常年关闭的边门、教职工通道、消防通道等。

参照物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进出通道口。

现场核查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间距的测量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原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上限”“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8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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